的飼料和的執法檢查,主要從生產、經營、使用三個環節著手,通過現場檢查、產品抽檢等手段發現問題,并依法作出處理。在執法檢查中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生產環節檢查內容?
1.是否取得生產許可證;?
2.生產許可證是否過期;?
3.是否有產品批準文號;?
4.生產企業是否具備相關條件,具體條件如下:①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②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③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④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⑤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⑥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5.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是否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
6.是否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
7.是否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8.是否對采購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用于飼料添加劑生產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
9.生產的產品是否經質量檢驗;
10.是否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11.是否有原料采購及生產銷售臺賬;?
12.飼料產品包裝標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標簽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或者凈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地址、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標準等。加入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加入飼料添加劑”字樣,并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還應當標明“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13.進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是否取得進口登記證。
二、經營環節檢查內容
1.經營者是否符合經營條件,具體條件如下:①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②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③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2.是否有進貨查驗制度和產品購銷臺賬;
3.是否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
4.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是否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
5.是否經營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
6.是否經營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7.是否經營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8.是否經營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9.是否對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